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如因會務需 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5.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6. 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卅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擬定會務業務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會經費預決算書。
五、聘免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七、審查會員資格。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一、監察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