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
第廿三條 |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
第廿四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
第廿五條 |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
第廿六條 |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七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廿八條 |
本會如因會務需 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第廿九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 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 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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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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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卅二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擬定會務業務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會經費預決算書。 五、聘免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七、審查會員資格。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一、監察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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