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 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 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
第卅五條 |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 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財產之處分。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
第卅七條 |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 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卅八條 |
監事會開 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長應列席監事會。 |
第卅九條 |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 監事會議連續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致連續請假二次以上以缺席一次論,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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