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