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茶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
壹、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本會如因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貳、本委員會定名為「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
參、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會推動大陸地區互訪及相關單位關係建立、維繫。
二、協助本會會員取得大陸投資訊息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彙整大陸投資及經貿商機供會員參考。
四、彙整台灣投資及經貿商機供大陸企業參考。
肆、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總責委員會會務之規劃及推動,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並得連續聘任之。
伍、本委員會置中國各地方辦事處為副主任委員數人,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與主任委員同進退,並得連續聘任之。
陸、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對外行文應以理事長名義行之,但例行性會議或活動得授權主任委員代為決行。
柒、本委員會之經費來源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會相關經費勻支。
捌、本委員會之協助本會各縣市茶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玖、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本會理事會,應列席會議並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拾、本委員會與本會秘書處之聯繫窗口為「會員服務中心」。
拾壹、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會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貳、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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